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各专业一年收费是多少
中国各高校由于办学性质以及开设专业之分,在收费标准上也有所区别,收费较低的大学专业费用在一年4000元-6000元之间,学费较高的院校一年在10000元以上也是常见。下文是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各专业收费标准,供参考!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
大学 | 专业 | 学费(每年) | 年份 | 学制 |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 财务管理 | 12100 | 2019 | 4 |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 工程管理 | 12100 | 2019 | 4 |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 工程造价 | 12100 | 2019 | 4 |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 人力资源管理 | 12100 | 2019 | 4 |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 市场营销 | 12100 | 2019 | 4 |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 资产评估 | 12100 | 2019 | 4 |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 安全工程 | 13200 | 2019 | 4 |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 | 13200 | 2019 | 4 |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13200 | 2019 | 4 |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 电子信息工程 | 13200 | 2019 | 4 |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 风景园林 | 13200 | 2019 | 4 |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 | 13200 | 2019 | 4 |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 工业设计 | 13200 | 2019 | 4 |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13200 | 2019 | 4 |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 | 13200 | 2019 | 4 |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 | 13200 | 2019 | 4 |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 土木工程 | 13200 | 2019 | 4 |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 13200 | 2019 | 4 |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 物联网工程 | 13200 | 2019 | 4 |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 城乡规划 | 13200 | 2019 | 5 |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 建筑学 | 13200 | 2019 | 5 |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奖学金设置情况相关安排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普通高等学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设立旨在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为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安徽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在校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
第三章评选办法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评选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选。每年9月开始申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个人对照条件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经过班级评议,辅导员审查签字确认后,报所在系;
(二)各系根据申请学生的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成绩,择优确定获奖学生,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各系推荐的人选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四)经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学院审批后上报。
第七条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管理办法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及奖励人数按当年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指标执行。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奖金由学院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
第十条经批准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如发现评奖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及证书,并视其情节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助学奖学金,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院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奖学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财务处共同负责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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